五十三、女子借款,以炒飯抵債,性愛協議書被抓包,女方遭起訴! 【事件】93/10/27聯合報A9版報載,桃園市經營卡拉OK店的曾姓女子,向吳姓男子借二百萬元,與對方簽訂性愛協議書,相約每親熱一次折抵五千元,並簽名取信。該協議書竟遭吳妻發現而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,偵查期間,吳妻以丈夫已經有悔意,撤銷對丈夫的告訴,只追究曾女妨害家庭罪責,檢察官偵結後將曾女以妨害家庭罪提起公訴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、性愛協議書因為約定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,法律效力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是無效的,也是不能曝光了,以此作為請求另一方履約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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